台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本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特设立“台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、管理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为本馆的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咨询和建议,参与制定学术类专项规划。
第五条 提出或审议市级以上课题、大型学术会议、综合性原创展、学术论文评选或选编、一次性 50 万以上文物征集等专业议题。
第六条 协助督导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。协助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,并协助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。
第七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八条 经本馆授权后,承担其他需要论证或提供咨询的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、具有中、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 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长办公会议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 7-9 人组成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,由馆领导班子成员担任。学术委员会设秘书,由办公室主任担任,宣教部为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,承办有关工作事宜。
第四章 产生办法
第十三条 本馆中层领导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,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学术委员会名单和主任人选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提出外聘委员名单,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,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第五章 权利义务
第十五条 权利
1.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,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第十六条 义务
1.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2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3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。
第六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。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方能举行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。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临时召集举行。会议前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。
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提请馆长办公会议同意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
台州博物馆
2016 年 11 月 6 日